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我離職了,依照本人的說法是公司違反勞基法第十一條、十二條、十六條致使本人工作權受損,故依勞基法第十四條宣告中止勞僱關系(並且還自費花了新台幣50元的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郵資)
基於平衡立場,當然也要說一下公司的理由
該公司回覆:查台端在職期間工作未盡完善及行為有違反公司規定,經主管查核屬實,......得以免職處分
恩.....好樣的,主管副總口頭告訴我當日還肯定我的工作呢,怎麼隔個兩三天就羅織個罪名給我?
好吧,真要說的話,我只能說:幹林北就是得罪你們這些明哲保身的人,老搞一堆雞貓屎的舉動。
我想,我在該公司也算前無古人後無來者,直接在會議上開副總槍,造成結怨太多。
e04的,原本想說你們就乖乖開張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,讓我請失業補助金,結果贓我說開除。
這下攪到勞工局去了吧
順便告訴你們,勞工工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,解僱前需十天前告知
雖然事情已經過了一個月,想來還是恨意連篇,補個幹....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照片拍攝在已經消失的松山煙廠,拍攝日期約在五年前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